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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说理 亲职教育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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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学校的一名学生经常旷课、夜不归宿,校方十分担心学生会误入歧途,因此邀请槐荫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进行法治教育。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走访了解情况后,综合运用法律、心理学等知识,对该名学生及其父母进行了亲职教育,起到了良好效果。

A是该学生,在与检察官的交流过程中,他说道:“爸爸在家里除了喝酒就是打人,非常暴力,我做错题会被他打,不小心说错话也会被打,妈妈也不敢管他,因为有时他酒后也打妈妈。有一次,他发现我和一个很好的朋友在一起玩,我的好朋友也被他打了,原因是我的好朋友学习成绩不是很好,他一直不允许我们在一起玩,但是我们的感情真的很铁。所以我不想呆在家里,也静不下心去上学,就到朋友家去住。接到学校关于我旷课的通知或者发现我不回家后,刚开始爸妈还找我,后来也就问问吧,反正我学习也不好,不会有什么好前途。”


检察官为小A的遭遇感到心疼,脑海中瞬间浮现出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小A的学校做到了这一点。第16条还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A父母未尽到该义务,应该加强对小A的关心。第16条也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小A朋友的父母在这方面没有做到位,应该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小A的父亲具有家庭暴力行为,应该远离酗酒,并改变自己的教育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小A的父亲经常殴打他的行为显然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作为检察官应当对他的行为进行亲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检察官将以上分析仔细斟酌后,向小A及其父母进行了阐述、劝导,让小A的父母加强对他的关心,尤其让小A父亲明白其行为的相应后果。小A父母表示以后一定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小A的父亲为自己以前的行为向家人诚挚道歉,保证会反思自己的错误,不再施加暴力。在检察官的劝导和父亲的保证下,小A放下了心结,回到正常的成长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