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老师们,大家好!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进行诉讼监督、法律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责。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承载着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事关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未来的发展。为此,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这个部门的检察官叔叔、阿姨,在承办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同时,更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帮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工作重心,同时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对他们存在的困难给予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代表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与在座的各位师生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权益保护进行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同同时也领受到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下面我要与同学们交流的第一个主题是“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做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的新一代青年。
首先我给同学们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来的一些特点及发案原因,使大家深入了解这一现实情况,并引以为戒。
1、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调查显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14岁以下的约占22.41%,15岁的约占19.05%,16岁的约占28.26%。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14岁以下及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占相当比重。前不久司法机关通报的“湖南益阳少年弑母”案,弑母少年年仅12岁,仅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即持刀将其母亲残忍的杀害。
2、暴力犯罪占比较大。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杀人、强奸、绑架等,而根据统计数据,其中暴力犯罪抢劫占62%,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占10%,即半数以上为暴力犯罪。
3、团伙犯罪倾向明显。未成年人因年龄尚小,心理不成熟,多热衷于“哥们义气”,为了朋友“两肋插刀”,因此一叫即走,结成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根据统计数据,北京市未成年人结伙犯罪的比例占到81.3%,上海占到83.6%。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心理发展不成熟。尤其是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包括我们在座的每位同学,在外观上看似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心理上仍不成熟。他人无意间的一个动作,或者因为开玩笑过了头,在未成年人眼里就是羞辱,面子上就过不去。还有些事件由疑心引起,比如怀疑同学背后到老师那里告状,怀疑同学背后说了自己的坏话。还有些未成年人因从小被家人宠爱惯了,不懂得谦让与和顺,有了矛盾就恼羞成怒,并用暴力解决。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7年11月12日10时许,某市某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男,本案被害人)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卢某某在不知被何人击打后,恼羞成怒,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肆意捅刺,最终刺中邓某某左胸部。邓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即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此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流星一般划过人间。反观整个事件,如果卢某某遇事冷静,克制自己,不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而激情犯罪,那么邓某某就不会失去生命。如果卢某某当时没有随身携带折叠匕首这样的管制刀具,那么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然而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些如果……邓某某的生命不会重来,卢某某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两个花季少年的人生就此被改写。
2、没有有效规制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于自控能力较差,因此有的从小就养成贪小便宜,拿别人东西的坏习惯;有的无故旷课逃学、夜不归宿、打架斗殴;有的聚在一起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有的喜欢恶作剧,用画漫画、网络攻击等形式侮辱讽刺他人、泄露他人隐私。如果这些行为在刚刚开始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教育,那么日后就会演变为犯罪行为。
3、受到不良网络资讯影响。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的发展阶段,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很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甚至上网成瘾,一旦停止上网,他们就会感到精神恍惚,焦躁不安。而网络上的色情、暴力等不良资讯会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好奇模仿,最终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4、法制观念缺乏。一些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极易导致犯罪心理形成。据调查资料显示,有80.4%的未成年犯在实施犯罪前,没有想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有9.6%的未成年犯想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但没想到会处理这么严重,当知道时则悔之晚矣。
法规速递: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及处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最高可能判到无期徒刑。
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可能判到死刑。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要加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判到死刑。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到死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拘役或者管制;具有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加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加重处罚。
在此,我对同学们提出以下倡议:
1.奉公守法。坚定“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的理想信念,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2.修身明德。要严格自律,在家中遵守家规、家训,在学校遵守校规、校训,在公共场所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3.勤学、明辨、笃行。要勤于学习,更要明辨是非,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汇小流而成江河,必能成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明天。
我要与同学们交流的第二个主题是“成长之路,与法相依”,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全、快乐地生活,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都肩负着保护你们的责任。“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作为你们自己,当遇到困难,受到伤害时,也要学会自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出现,下面我就其中较为突出的性侵害和校园欺凌,与同学们作以下交流,目的是使大家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增强保护自己的能力。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2018年6月12日17时许,某市某学校初一学生刘娇娇(女,12岁,化名)心情非常激动,因为她马上就要见到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李钢(化名)了。刘娇娇和李钢是通过QQ群加好友认识的,在聊天时李钢称刘娇娇是群里让他觉得最优秀最漂亮的女生,刘娇娇一下子觉得自己由灰姑娘变成了公主,很是骄傲。在不间断的交流中,娇娇得知李钢是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开着好车,有着很好的工作,还经常到美国、英国出差,让娇娇觉得这就是上天赐予她的“宝贝”,两人很快就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然而见面后娇娇觉得这个李钢并没有想象中那样开着豪车,长的酷帅,而且穿的还有点邋遢,留着典型的洗剪吹发型。李纲拉着娇娇说我请你去吃肯德基吧,娇娇同意了,吃完饭后,李钢说来我家看看吧,我有礼物送给你,娇娇觉得是不是有啥惊喜,就跟着李纲去了他家。在李纲家里,他先是动手动脚,后来不顾娇娇激烈反抗强奸了她。事后娇娇非常恐惧害怕,就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报警后事发。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钢为具有盗窃前科的社会流亡人员,无固定职业和收入,房子系在本地租住,经常上网聊天诱骗未成年学生,后李钢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
这个强奸案件本不该发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可谓低劣,但被害人刘娇娇是未成年人,其社会经验不足,分析辨别能力有限,她对虚拟网络背后暗藏的危害没有警觉,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并被施以的财物所引诱,草率决定与不熟悉的人在私密空间独处,最终受到侵害。 因此,作为未成年人,要把自我修养和自我保护作为一门知识、一项技能来学习和掌握,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尤其是女生,尽量不独自到陌生、偏僻的地方,出行要将行程和路线告知亲人、朋友,并与他们保持联系;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者时,要设法避开,对陌生的环境,要警醒并分辨可能存在的危险;日常化妆、服饰要得体,不要过分暴漏;遇到危险要沉着、冷静,避免硬碰硬,机智迂回报警或向他人求助;被伤害后要诉诸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再来看一个发生在校园的案例:王轩(14岁,化名)和李光(15岁,化名)是某市某校8年级的同班同学。自上学以来,李光多次向王轩索要钱物,王轩不给,李光即对王轩进行打骂,并侮辱讽刺王轩为“胖敦子”、“大熊猫”。2018年6月11日18时许,李光再次向王轩索要钱物并打骂他时,“忍无可忍”的王轩掏出衣服口袋里的水果刀,将李光捅成重伤。王轩最终由被欺凌者变成了触犯刑律的罪犯。
那么当欺凌发生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首先需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人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对我们的不尊重,我们有权利勇敢地对他说“不”。当有人一再喊你的绰号时,需要告诉他你的真实感受,请他尊重你;当有人故意打骂你、推操你的时候,需要勇敢地告诉他:请尊重我,我有权利还击或者告诉大人。其次,要将受欺凌的情况及时告诉老师、家长或者有关部门,由他们通过合适的途径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保护你们。再有遭受欺凌,我们要运用智慧进行自保和反抗。当自己还没有一套足够自保的技能时,不要用自己的身体作代价反抗欺凌,因为此时你的反抗往往会使欺凌行为变本加厉且持续更长的时间,使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必要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切记情绪冲动,以暴制暴,让自己触犯法律。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持优先保护的原则,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国家予以严惩。
受保护权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宪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父母具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便父母离婚,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生活中出现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我们的义务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求助,直至通过诉讼维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照料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作为子女,我们应当感恩父母的养育,但如果父母采取暴力及其他不当的方式,严重损害了我们的人身权利,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父母、其他监护人外的人员,侵害了我们的人身权利,我们也要及时、有效地维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然而现实生活中,忽视或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手段为我们的成长护航。
在此,我对同学们提出以下忠告:
1.要懂法用法,学会求助,不要怕受到更大的危害而缄默不语。
2.要保持强健的体魄,掌握自护技能,让自己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3.要有足够的自信,当受到威胁时敢于大声的拒绝。
4.要有足够的智慧,识别一些潜在的危险,躲避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我向同学们介绍一下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法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配备员额检察官2人,检察官助理1人,书记员2人,组建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专人专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同时集合院6名心理咨询师,配置心理咨询仪器,对有心理异常的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专业做好心理疏导和观护。
我院依托办公大楼,专门开辟单独的楼层建立“梦之航”+远程网络法治教育综合体。综合体集案件办理、犯罪预防、普法宣传、社会实践等功能于一体,设有声光电一体化心理舒缓互动长廊、VR5D体验室、心理疏导室、禁毒防灾趣味体验室等,通过常规性的开展“开学第一课”、“星期五宣教”、“梦想检察官”等活动,定期组织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并通过网络直播将课程高清实时传送到辖区64所中小学课堂中,实现检察官与师生的双向互动,截至目前,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
聚合多方力量,在山东劳动技师学院建立观护帮教基地,对轻刑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犯罪预防和技能培训,联合学校、派出所对行为严重不良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及引导。
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全方位开展涉矫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实地查看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情况,切实维护良好有序的教育改造环境。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效果,真正使未成年人读到、看到、体会到生动的案例和法律法规,我院邀请团省委、律协、作协及专家,联合教育局、关工委编制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读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读本》,很快同学们就会拿到这两本书。
我院在全国金牌期刊《中学时代》杂志开设“少年与法”专栏,在院“两微一端”开设未检专栏,对重要法治教育全程微直播,还应邀参加电视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录制,多渠道强化未成年法治教育。
最后,欢迎大家来我院“梦之航”未检法治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