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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防工作中未检检察官的脑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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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辖区某学校的道德法治主任联系了区检察院的法治副校长和未检检察官,表示有个学生经常旷课、夜不归宿,在班级内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故意毁坏学校财物,他十分担心学生会误入歧途,因此邀请未检检察官专门给他及其父母上一堂课,检察官欣然应允。

A是辖区某初中一年级的学生,男,12周岁,他向检察官倾诉了自己的心事。检察官从中得知,小A父母关系很差,经常吵闹打架。小A的妈妈没有工作,在家照看未满周岁的女儿,爸爸经常在单位加班不回家,并且有离婚、抛弃母子三人的念头。小A感觉到妈妈因为没有收入,十分担忧离婚后母子三人的生计问题。于是小A也没有心思学习,认为如果不好好学习,学校就会开除他,他就可以去打工挣钱养活妈妈和妹妹了。

检察官为小A无助、幼稚却善良的想法感到怜爱,脑海中瞬间浮现出相关的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目前情况下小A的家庭婚姻、亲情关系都急需改善。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为小A的妹妹没有满周岁,小A爸爸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所以小A不用担心,爸妈就算离婚后,爸爸也要负担他和妹妹的抚养费,而且根据情势变更,他和妹妹在必要时可以向爸爸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因此,小A的父母应该注意关心、保护他的身心健康,保证他在学校正常地成长学习。

检察官将自己的这些分析,经过再三斟酌后,有条有理地向小A及他的父母进行了阐述、劝导,让家长们明白了他们行为的相应后果,也让孩子知道了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并对小A生活、学习上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教育,成功将他从误入歧途的边缘拉回正常的成长道路。